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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高法指导案例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案例的裁判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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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至今已经发布了19批101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的有33个,现将其裁判要点汇总如下,供各位阅读、参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请登录最高法院官网查看。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

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指导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 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指导案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

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公司解散 /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 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公司决议撤销 / 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买卖合同/ 欺诈 / 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

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知识产权 / 侵害 /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 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买卖合同 / 食品安全 / 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29号】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裁判要点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30号】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侵害商标权 / 不正当竞争 / 竞争关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

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 执行复议 / 委托拍卖 / 恶意串通/ 拍卖无效


裁判要点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


(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


(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指导案例45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

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 网络服务 / 诚信原则


裁判要点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

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商标侵权 / 不正当竞争 / 商品通用名称


裁判要点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


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知名商品 / 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 航班延误 / 告知义务/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 保护范围 / 技术术语 / 侵权对比


裁判要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指导案例58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

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标权 / 不正当竞争 / 老字号 / 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指导案例60号】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

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 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标签/ 食品说明书


裁判要点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指导案例64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电信服务合同 / 告知义务 / 有效期限/ 违约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指导案例67号】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股权转让 / 分期付款 / 合同解除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指导案例77号】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 举报答复 / 受案范围 / 原告资格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78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垄断 / 相关市场


裁判要点

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指导案例79号】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捆绑交易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捆绑交易 / 垄断 / 市场支配地位/ 搭售


裁判要点

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指导案例82号】

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侵害商标权 / 诚实信用 / 权利滥用


裁判要点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83号】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

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侵害发明专利权 / 有效通知 / 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 /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指导案例84号】

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侵害发明专利权 / 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 / 保护范围 / 技术调查官 / 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查明


裁判要点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2.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指导案例85号】

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 设计特征 / 功能性特征/ 整体视觉效果


裁判要点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罪 / 非法经营数额 / 网络销售 / 刷信誉


裁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指导案例96号】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股东资格确认 / 初始章程 / 股权转让限制/ 回购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社会危害性 / 刑事违法性 / 刑事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指导案例99号】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 名誉权 / 荣誉权 / 英雄烈士/ 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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